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李璧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瑞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及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109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