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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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勝
許秀卿 視同上訴人 許清觀 視同上訴人 許秀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許文勝、許秀卿提起上訴到院( 許文觀 、許秀玉因同為 許卒 之繼承人,與許文勝、許秀卿共同繼承取得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而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萬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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