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江欣晏
范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被告 陳再新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3點,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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