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請人華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二、表明各張票據發票人、發票日期、金額、票號。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