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雅婷選任辯護人李志仁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雅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游雅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嗣案件上訴繫屬本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於民國108年7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為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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