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紀淑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宸 (原名: 吳志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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