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不可抗力」事由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顯已逾可行使之五年時效,其聲請書未依規定提出相關「不可抗力」事由之證據,或可供查證之方法,足證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