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0號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六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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