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