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丁○○
甲○○
乙○○
丙○○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謝肅珍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㈠先位訴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八三二四號所為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㈡備位訴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八三二四號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於債權額逾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零參元部份,應予撤銷。㈢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㈠先位之訴部份:⑴被告即債權人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與原告即債務人丁○○、甲○○、乙○○、丙○○等,在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
會成立調解,原告等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