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蔡善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