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蔡善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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