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