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一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九千
九百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