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莉微
被 告 甲○○
丙○○
右列當事人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蔡 仁 昭
法 官 林 惠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茂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