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莉微
  被   告 甲○○
        丙○○
右列當事人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三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蔡 仁 昭
                     法 官 林 惠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茂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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