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台南縣柳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相對人甲○○○起訴請求確認與聲請人台南縣柳營鄉農會間抵押權不存在,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0五判決「確認被告(即聲請人)對原告(即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對原告部分之債權不存在」嗣聲請人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復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三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復經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0一八一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判決「原判決廢。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又經相對人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00五九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此觀上開各判決主文即明。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單位新台幣)
一、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五百元
二、第三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五百元
三、第二審送達郵費九百六十元
四、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六萬四千零六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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