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吳添丁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上訴人准由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甦生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鍾甦生,有上訴人函影本在卷可考,新任法定代理人鍾甦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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