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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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伯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伯貞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伯貞因犯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伯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違背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日│102年2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9461號│年度偵字第194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448號│102年度交訴字第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4日│103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448號│102年度交訴字第448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94│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94│││5號│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