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呂立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永朧實業股份有限公│82年9月3日│83年5月3日│10,000,000元│││司、 黃克繩 、 呂靜芳 ││││││、 呂台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