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28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手冊對照表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8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6月16日確定,於104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手冊對照表1本(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3年度保管字第197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永松賭博一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128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6月1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5292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4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281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5292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等情,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又扣案之六合手冊對照表1本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3年度保管字第197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按,是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69號判決參照),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六合手冊對照表1本,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