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08號聲請人 吳松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偉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1月23日│2,000,000元│HTA0000000││││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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