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41號聲請人真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6月30日│33,180元│JJ0000000│││司│莊敬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