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 連子婷 代理人 鄭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5-D0-00-0000000-0│1│4,995│││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