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原告 呂正杰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香

訴訟代理人 譚任廷

被告 白力升

舜誠 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項關於「餘由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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