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