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黃錦茂 被告 夏台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35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