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湯鴻誠 被告 劉繼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誣告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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