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2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榮吉選任辯護人徐維良律師被告 陳錦崑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陳孟彥 律師被告 李清泉 選任辯護人 李沛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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