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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