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6號聲請人 王美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宋麗真 間返還占有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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