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 律師
陳威勳 律師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呂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於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