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周淡怡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