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陳鴻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江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