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陳鴻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江添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