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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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見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二項主張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建物總價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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