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林純如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