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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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 陳溪圳 )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