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達代收人 陳文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零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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