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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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