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鄧敏雄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