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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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沈月英
相 對 人  周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00年度重簡字
第9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974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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