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方慶洲 原住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並將權利讓與情事
刊登公告於報紙。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
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
證、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
三、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100年7月2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00024020號覆函表
示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