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妹
      劉真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8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美妹、劉真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
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撲克牌
壹副及賭資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爰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對社會公序良俗
所生損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扣案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台幣4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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