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玉林 、 林志青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提相對人林志青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本件請求寄送之相對人林志青之地址。
㈢聲請狀上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請補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