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毓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毓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毓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3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毓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8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於98年2月10日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刑後尚有因上開案件,經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易服勞役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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