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周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日起至124年7月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4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7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719,87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消費金融授信契約書、滯納查詢單、經濟部函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林子││2-26│建│420.00│全部││││││尾│││││││└──┴───┴────┴──┴───┴─────┴─┴──────┴───────┴──────┘┌─────────────────────────────────────────────────────────┐│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樓││││││築材料││││││號│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間│││││計│及用途│積│位│││├──┼──┼────┼────┼────┼──┼──┼──┼──┼──┼──┼──┼─┼───┼─┼─┼──┼──┤│001│723│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73.6│78.4│8.26│││││16│陽台│6.│平│全部│││││雄鄉秀林│雄鄉林子│筋混凝土│3│2││││││0.││39│方││││││村1鄰東│尾段2-26│加強磚造││││││││31│││公││││││義5之7號│地號│2層樓│││││││││││尺│││├──┼──┼────┼────┼────┼──┼──┼──┼──┼──┼──┼──┼─┼───┼─┼─┼──┼──┤│002│724│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73.6│78.4│8.50│││││16│陽台│6.│平│全部│││││雄鄉秀林│雄鄉林子│筋混凝土│3│2││││││0.││39│方││││││村1鄰東│尾段2-26│加強磚造││││││││55│││公││││││義5之8號│地號│2層樓│││││││││││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