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九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