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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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 晏東春
乙○○○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大能 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一0七號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被上訴人教育部住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曾志朗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