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九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德讓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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