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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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