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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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花旗飲水機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五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