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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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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